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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年少轻狂“买单” ——00后兰某故意伤害案

原创
2020年12月31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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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杨葳】如果我能好好呆在家里,

听父母的话……

如果我没有认识那帮所谓的“兄弟”

没有天天一起胡吃海喝……

如果我没有参与那次打仗

不向被害人施以拳脚……

那么,此时此刻我应该是在明亮的教室里上课呢!

而不是像现在一样,

带着冰凉的手铐,

呆在看守所的滋味真不好受啊!

但我也有了更多的时间思考--

我的年少轻狂,

终究要我自己来“买单”!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兰某(犯罪时16周岁)与同案王某、徐某、单某等人(以上人员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在船营区某宾馆旁将汪某打伤。兰某用拳脚,单某持刀造成汪某眼眶部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臂瘢痕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兰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案件的起因,仅因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因琐事与汪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因而纠集“兄弟”,对汪某大打出手。

兰某于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期间突然失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兰某于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投改至通化监狱。因本案审理需要,兰某于2020年8月被解回至吉林市看守所。

案件开庭并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本案兰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船营法院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倾听人民陪审员意见。

人民陪审员许某认为,兰某因年少轻狂犯下错误,终究是自食恶果,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透过本案,还是要呼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家长更要对青春期的孩子多加管教和正确引导,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

人民陪审员陈某表示,未成年的孩子法律意识淡薄,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参与聚众斗殴,也体现了家庭教育的疏忽,家长和社会都应该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对于未成年人法官有话说

每当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都觉得心痛和惋惜,尽管针对未成年人,法院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是,一旦触及犯罪,“污点”无法抹去,年少的轻狂,兄弟的“义气”,终究都要由自己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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