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临 你对权益保护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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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6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
(作者:王俐苹 马力元)“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为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发挥行业自律力量,在3.15这个特殊日子,分享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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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
当我们作为消费者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你感到不公时,是否能够辨识出自己能否得到法律的帮助呢?
二、下面我们来看看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是网购,那么可以“7日内无理由退货”,时间起算点为:签收快递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2、要求商家更换、减少价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已经支付价款的四倍),不足500元的支付500元。若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不要求退一赔三,要求损失的1+2倍。
4、退一赔十;或赔损失的4倍;注意不足1000元赔1000元。(只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无安全问题且无误导的可以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5、若无法与商家协商一致的其他救济途径
(1)寻求消费者协会保护:电话12315、网络投诉。
(2)向商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与管理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3)电商网络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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