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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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5日

(作者:李成贵 高琦)2022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普通程序独任制程序。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独任制是相较于合议制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了独任制仅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的严格限制,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为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提出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办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为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法律依据。独任制的适用,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精准匹配。同时,也对适用独任制程序有明确的限制,即关于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广泛关注、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等的案件,是禁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
在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也享有对独任制审理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增强了灵活性,可以进一步保证程序公正,促进司法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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