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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士不可辱 名誉不可侵

2022年06月29日
胜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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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中国工程院院士、“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在湖南长沙逝世。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还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

袁隆平院士并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为什么要适用这一罪名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曾表示, 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一、英雄烈士名誉权受保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诉讼主体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就是典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若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需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典藏之语

针对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伤害的不仅仅是英雄烈士亲属,更是社会大众的感情。袁隆平院士的离世给国人、给世界带来了极大的悲痛,回想其为人民做出的贡献,也应当饱含感恩之心。国士不可辱!对于侵犯英雄烈士的行为,法律决不容忍。

(作者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22年6月16日《法制文萃报》)


责任编辑:张奕辰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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