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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意思】请你拿了我的理赔款,给我还回来!

2023年04月15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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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拒不返还?不是你的就得还!日前,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起来瞧瞧究竟咋回事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张某将30头肉牛出售给余某,并以余某为被保险人投保肉牛养殖保险,保险费由张某交付。后因余某未支付购牛款,2022年8月初,张某与余某解除买卖协议,但保险受益人未变更,仍为余某。2022年8月下旬,张某将57头肉牛出售给刘某(包括当初卖给余某的30头肉牛),不料,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6头肉牛因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将理赔款39000元自动打入余某名下。刘某得知后,要求余某返还赔偿款,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长岭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长岭法庭法官陈瑜依法审理案件,经审理认为,虽然肉牛养殖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余某,但余某不是所有人,占有肉牛养殖保险理赔款没有事实法律根据。加之买卖协议、保险协议、肉牛养殖保险存款明细等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肉牛养殖保险理赔款39000元。被告余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

肉牛养殖保险让养殖户吃上了“定心丸”,但与此同时,请一定注意理赔款项的归属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误收理赔款,请各位被保险人遵守法律规定,归还自己不该拿的款项,因为不当得利,迟早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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