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老师与您一起学习养正遗规(四十八)
杂细事宜第五
原文:
凡饮食,有则食之,无则不可思索。但粥饭充饥,不可缺。
【译文】
凡是吃饭,有就吃,没有就不要思虑所求。但是粥饭等充饥之物,不可不吃。
原文:
凡向火,勿迫近火旁。不惟举止不佳,全放焚爇(ruò)衣服。凡相揖,必折腰。
【译文】
凡是对着火时,不要太靠近火旁。这样不只是举止不雅,更是要防止烧毁衣服。凡是相互作揖时,一定要弯腰。
原文:
反对父母长上朋友,必称名。凡称呼长上,不可以字,必云某丈。如弟行者,则云某行某丈。(按《释名》:“弟训第,谓相次第也。”某长者,如云张丈李丈。某姓某丈者,如云张三李四丈。旧注云。)
【译文】
凡是对父母师长朋友,一定要报出自己的名。凡是称呼师长,不可称字,一定要称某爹、某爷、某伯、某叔。如果是排行第几,则说某姓某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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