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法被禁十五余载 不思悔改再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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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4日
(作者:刘晨 周怡君)日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牛某从14岁至37岁年间曾被被劳教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在铁窗里生活累计21年8个月(实际服刑15年6个月)。
牛某出生在一个比较普通的市民家里,在他幼年期,因兄弟姊妹多,父母靠打短工,做小买卖赚取点钱也只能基本维持孩子们能够吃上饭,其它方面只能顺其自然,过一天是一天。即便这样,大部分孩子都比较懂事,闲暇之余,帮家里干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以减轻父母的压力。
小牛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备受宠爱,任何事情都不用做。正是因为这样,他自幼养成了惰性和游手好闲的坏毛病,与社会上不三不四人接触,1988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被白山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出来后不思悔改,继续在社会上瞎混,又于1994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出狱后他消停了一阵子,但仍好吃懒作,进而再次犯罪,2000年8月1日又以盗窃罪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由于表现好,被提前五年释放。
本以为,牛某经历了那么多年的铁窗生活,加之年龄大了,在性格上该稳定了,可他仍旧我行我素,不往正道里走。去年秋的一天,他和“朋友”酒后往家走途遇贾某(因两人有生意往来),贾遂向牛某提出索要其欠的200余元水裤钱,牛某恼羞成怒,用头将被害人贾某的鼻子撞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长白县法院受理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被害人贾某撞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贾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最终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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