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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一个执行案件的由来大多是基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始终是一种司法措施,然而部分“老赖”心存侥幸,认为欠钱不还与刑事案件无关,能躲就躲,但逃避不是办法,躲债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近期,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孙某、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向昌邑法院申请执行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万余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为逃避执行,将二人名下所有的吉林市昌邑区立方空间房产转卖至第三人,后将所得价款在吉林省梅河口另购一套房屋。致使上述执行案件始终无法得到执结。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当孙某、孙某某得知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二人迫于压力将执行款交往法院,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经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孙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出具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孙某、孙某某以为可以凭借自己的“小聪明”进行暗箱操作私自转移财产,进而逃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法治国家无“法外之地”,对于这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挑战司法权威,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治。法院执行干警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法律依据,及时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最终孙某、孙某某也因自己的“聪明行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这也给同样“心存侥幸”的老赖敲响了警钟。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双十一”。今年的“剁手节”,你是否也加入了“鳌拜家族”了呢。在剁手“买买买”双十一狂欢的同时,法官提醒您小心消费“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骗局之“刷单返利”  不法分子冒充网店商家,在“双十一”前以提高店铺销量、信誉度、好评度为由,称需要雇人兼职刷单刷信誉。为骗取信任,开始时会在约定时间内连本带利返还,待刷单金额越来越大,不法分子以各种借口拒绝返款,诱导网友继续刷单,最后人走无处可寻,网友损失钱财。骗局之虚假红包“双十一”前,各大电商平台以派发红包的形式,为促销活动预热。部分骗子借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平台中,派发虚假“双十一”红包,诱骗大家点击,套取用户个人信息、传播木马病毒、盗取银行卡账号等。遇此类红包领取链接切忌谨慎点击,如果不小心点击,应第一时间关闭手机网络,修改网银、支付宝等重要账户密码,并通过安全软件查杀木马病毒。骗局之“客服”“双十一”期间抢购高峰网速较慢,网银交易很可能出现迟缓的情况。一些不法分子便冒充客服,假借“所购商品出现了卡单、调单或交易失败等情况,若逾期处理,账户资金将被冻结”等理由,要求到银行ATM机前操作退款。事实上,这是诱骗网友将钱汇到骗子的账户中。也有部分不法商家借此机会,欺诈客户。 骗局之 “中奖”虽说“中奖”骗术已经老套过时,但每当它重出江湖时,总有人上当受骗。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网友的这一心理,在“双十一”期间冒充网店,声称回馈客户搞“中奖免单”,把老骗局翻翻新,继续诈骗。一些人会收到商家的中奖信息,切记不要随意拨打中奖信息中提供的电话号码或点击夹带的的网站链接地址,不然极易可能让手机或者电脑感染上木马病毒。骗局之预售预售是近年来“双十一”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方式,不法分子以“预购”“限时购”“预先降价”等为诱饵,通过通讯软件或手机短信发送包含木马的链接。有骗子会以“提前购”“预售”为诱饵向用户发送木马链接。除了利用网购链接植入木马、钓鱼网站外,还有骗子会在“预售”活动上做文章,骗取买家“定金”。网友点开,木马病毒就会植入手机窃取用户信息。此外,不法分子也会在预购活动上动歪脑筋,骗取消费者定金。 骗局之信用提额“双十一”期间,因现阶段资金无法支撑其暴增的购买力,不少人想方设法提升花呗或信用卡额度,正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常冒充花呗或银行客服,谎称可以提升信用额度,继而以支付“服务费”为由,诱导网友扫其二维码支付,从而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发布“轻松提升借款额度”等信息,在获取受害人信任后,谎称提额需要刷信誉、交保证金、手续费、押金等理由,骗取受害人转账,套取受害人支付密码等信息。 骗局之朋友圈虽然“双十一”是电商平台的活动,但朋友圈里的“微商”也会趁机进行一番热炒。骗子会在朋友圈上发布虚假的低价购物信息,骗取消费者汇款购买。朋友圈里的销售行为,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因此建议大家在朋友圈买东西时,尽可能选择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避免直接支付,以确保安全。防诈骗 划重点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无论骗子以何种说辞为理由,只要涉及使用我们的银行卡或其他线上、线下支付手段,消费者就要提高警惕,擦亮我们的眼睛,牢记:1、接到陌生电话必须核实对方身份(无法核实身份的先做不相信处理);2、得知网购退款、包裹丢失等消息后,应第一时间与卖家咨询、确认;3、任何人发来的链接或二维码,不点击、不扫描,以免遭遇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4、天上没有馅饼掉,中奖信息别轻信;5、银行发来的验证码是您银行账户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时候都不要泄露给陌生人!跟着我们一起截断骗子的后路,远离骗子的套路!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于楷)“感谢赵法官这么快就帮我要回了钱,否则我真不知道如何生活下去。”10月13日,年近八旬的申请执行人于某在舒兰市人民法院接过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费和医疗费后激动地说道。10月16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舒兰市平安镇农民于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于某与老伴年近八旬,且身体不好,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三个儿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老人的赡养费。无奈之下,于某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女尽赡养义务。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书,但赡养费却迟迟未能到账,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办案人考虑到,只有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才能保证申请执行人于某今后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为使被执行人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在认真听取父子双方的想法意见后,办案人以公序良俗为思想核心,耐心地向三名子女析法讲情说理,并向他们讲明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责任,子女不能因为其他原因对赡养老人一事相互推诿,若坚持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也将强制执行他们的财产。经过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沟通,三名被执行人终于在思想上有了转变,均表示以后会善待父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能够安享晚年,并当场给付了之前拖欠的赡养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三位被执行人每年7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并轮流将老人接到家中照顾,且今后老人的医疗等费用也由三家平均分担。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亲兄弟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据了解,马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于是向其亲哥哥借款10万元,并承诺使用期限为一年,约定到期后马某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又过了数月,由于哥哥家急用钱,便向马某催要,马某不仅不还钱还躲了起来,无奈之下,马某哥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该案后,办案法官详细阅读案件材料,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亲兄弟,如果通过判决方式,不利于家庭和谐,本着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维系亲情的目的出发,办案法官转变办案思路,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采取了释法析理,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与思想教育,经过沟通协调,马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对不起尽心尽力帮助自己的哥哥,并同意当场支付5万元欠款给自己的哥哥,余下部分半年内还清。最终兄弟二人俩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案件圆满化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在消逝的瑰宝,人类需要觉醒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原创
2021年01月06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安定,传统文化如何让家庭和谐,继续观看《康老师访谈录》。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原创
2021年01月06日
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怀,爱国才能兴国。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原创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一、案例引入金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房屋、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张某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了周边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某年龄已过75周岁,无法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无任何履行能力,其子女家庭生活困难也无力代为履行。将以上情况反馈给金某后,金某一开始非常抵制,认为既然起诉到法院就应当拿到自己的受偿。办案法官耐心地向申请人解释了执行工作全过程,以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案件的区别,金某认可了法院穷尽一切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所做出的种种工作和努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什么是“执行不能”?(一)执行不能≠执行难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执行难”是指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如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执行、不协助执行等。对于这种执行难的案件,法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迫使被执行人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所指的是这类案件。(二)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执行不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原因所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机制发育尚不成熟,规制市场经济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尚需加强;同时,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有待提升。对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胜诉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予以执行,法院即有义务帮助其实现相应的权利。但部分案件却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执行而陷于执行不能。有的当事人抱怨法院执行不力,而没有认识到其权利无法实现的结果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潜在的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司法程序中的延续或体现。(三)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1、程序标准某一案件能否认定为“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必须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义务的能力。具体包括:(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于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进行现场调查;(4)采取搜查措施、审计调查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5)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7)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2、实体标准执行法院通过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所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才能认定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所谓“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三、“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一)“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民事执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迅速、廉价、适当。其本质特征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执行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遵循诉讼风险分担、法律程序的时限性以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将司法资源用于其他的执行难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均属于执行不能终结执行的情形。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处理。3、给予司法救助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即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二)终本类“执行不能”案件的救济管理及恢复机制1、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根据《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执行法院采取对财产的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3、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持续查控中,发现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通过恢复执行程序,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四、执行不能的防范如何防范或降低“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法官提示: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主动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