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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海军】因疫情形势严峻,一些纠纷当事人无法来院参与调解,使原本即将促成和解的调解案件停滞下来。为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同时也为巩固好先前的调解成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大局稳定,蛟河市法院调解员积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当事人,进一步稳定纠纷双方的情绪,协调当事人确认调解方案。王某状告被告赵某某和其子赵某,要求二名被告人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500元。原本约好了到蛟河市法院面对面调解,但因疫情原因王某无法出门,又因年纪大不会使用视频无法进行网上调解,眼看着收回欠款再次遥遥无期,王某心急如焚。蛟河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后,决定通过电话调解。通过多次向被告人阐释法理、耐心调解,赵某某与赵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欠款。疫情期间,像顾某这样无法来院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很多,为了第一时间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蛟河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员们利用电话、网络等不同信息化手段,主动联系纠纷各方,积极开展隔空调处,有效促进特殊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庄红】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支部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按照临江市委关于做好党支部联系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稳步实现“五好一满意”目标。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伟世同志深入六道沟镇西马村调研,指导西马村党支部全面整改提升。王伟世听取了西马村党支部书记关于近阶段党支部落实整改提升措施情况的汇报,并就村党组织作用发挥、工作机制运行、基本制度落实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地交流研讨,详细了解了党支部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新问题,通过当场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支部提升整改实施方案,为西马村党支部全面整改提升指明了方向。 随后,王伟世为支部党员讲了一堂内涵丰富、精彩生动的党课,宣讲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他强调,西马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推动党支部建设实起来、强起来,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服务功能有效发挥,推动实现西马村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王瑶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赵林丹 孙畅】我是某项工程的承包方,我叫李富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将涉及到的钢筋工程部分转包给了包工头王强,王强雇佣了15名工人按期交工,于是,我将这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他,但是王强却拖欠了其中五名工人的工资,这五人将王强、我及总承包方一起告上了法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我看到起诉状的内容时十分恼火,明明已经支付了应付工程款,凭什么这些农民工还来找我要钱!其实欠的钱真不多,不到26000元,也就是我奥迪A8上的两个车轱辘钱而已,可我不认!我明明已经支付了工程款,还让我额外再出一份钱?我觉得太不公平了!就这样,这案子从一审打到了二审,整整十个月过去了,农民工盼工资盼的心急火燎,我一边忙工程一边跑法院也是身心俱疲,最终二审还是支持了农民工的讨薪请求,判决王强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我和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这样一纸判决,我心生不满,拒绝履行,随之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后来,船营法院的执行法官给我打电话,试图与我沟通研究解决方案,我内心一百个不情愿,告诉法官我要申请再审,随后就挂断了电话。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对我采取了强制措施!不仅查封了我的车籍,还给我上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直接导致我无法正常出行!工程项目的考察和建设被耽搁了,损失非常惨重,我的心情非常低落……我给执行法官打电话控诉这一切,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而执行法官却温文尔雅、条理清晰地向我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彻底释怀了,原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我作为违法分包方,法律为充分保护涉案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我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回,我心服口服。一个民事案件让我增长了法律知识,虽然在这起案件中我损失了2万多元钱,但给我敲响了警钟,从长远来看,对我的事业有着很大的帮助,今后我将在继续诚信做生意的同时加强学习,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这样不仅能避免自己做违法的事情,更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地去赚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晨起锻炼本是为了身体更好,但家住船营区某小区的一位老太却不仅没有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还惨遭横祸。家住船营区某封闭小区的刘老太每天都会起早在自家小区内锻炼身体,风雨不误,但是一次在锻炼身体时,隔壁邻居李某养的大黑狗却突然冲出,将其扑倒,刘老太被扑倒后一时无法起身,大黑狗又冲上去将其咬伤,一个小区的邻居看到后及时通知了刘老太的家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发现刘老太右手掌第五掌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受伤,头部也有轻微的脑震荡,经过一年的治疗和护理,共花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在此期间,刘老太的家人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但都协商未果,不得已将李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了情况,李某在知道自己被起诉后,态度有很大的转变,多次登门拜访刘家人,并给刘老太送去了营养品,希望她能撤诉,想要与其协商解决,但这一年来李某的做法让刘老太十分生气,直接表明拒绝撤诉。李某只好找到承办法官,表示想要调解,也将最近的做法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看其态度诚恳,也有认错的意思,想到两家是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打官司也伤感情,遂联系了刘老太,进行了一番劝导,刘老太气也消了,表示愿意和解,于是两家决定到法院当面调解。到院后,李某先是向刘老太诚挚道歉,然后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刘老太被咬伤以来的一切费用,但是希望能够分期给付,因为自己的条件也不是很好,刘老太也表示,自己了解李某家的情况,可以分期给付,两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法官提醒大家,养宠物是个人事,但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饲养宠物者看管好自己的宠物,以免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终于拿到赔偿款,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人孙某向执行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激之情。原来,该案历时多年,赔偿款的追讨曾一度陷入困境,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柳暗花明。2010年7月26日上午,原告孙某在被告程某经营的某工厂车间作业时,不慎被高处掉落的石头砸伤。随后,孙某到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38764.52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为五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011年4月19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5月2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程某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一次性赔偿金、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7586元。孙某对该仲裁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59868.57元。判决生效后,因程某久未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孙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发出执行通知,并通过执行信息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的脚步从未停下,该院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多措并举,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金融账户实施冻结,对后续流入资金予以控制。与此同时,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转移。经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努力,被执行人程某终于在诉讼、失信受限等多方压力下,最终同意履行赔偿义务,程某与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项,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舒兰市人民法院 候洋)如今,网络游戏非常的受欢迎,火爆的游戏不仅吸引了很多游戏玩家,也引来了那些动了歪心思的骗子,他们将“黑手”伸向了游戏交易。本案中的被告人伍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二维码收款,从而获得好处费,为了几百元的蝇头小利而获刑,得不偿失。2019年9月23日至24日,阿勇(化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购买赵某的某网络游戏账号,诱使被害人赵某在其提供的虚假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后以账户被冻结,需用现金解绑为由,要求被害人赵某支付解绑金,被害人赵某信以为真,先后八次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9000元。其中,被告人伍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利用手机微信二维码收取被害人赵某被骗的10020元,将其中10000元转给上线李某,获取好处费约百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伍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如果你是忙碌的上班族、学习困难户,想要坐拥某项资格证,现在只需要花点钱就可以办理了。执业药师证、护士证、教师资格证等很多资格证一应俱全,不用考试,‘内部渠道’找人办理心动就请联系我吧!”这是号称“关系很硬”的李某骗人的惯用伎俩。李某是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2015年9月10日,李某称能够为于某办理自考本科证,收取于某人民币7200元。2018年1月份,李某又承诺帮助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大专毕业证、本科毕业证,并收取齐某人民币6700元。2018年7月初,李某承诺金某为其办理护士证,并收取金某母亲张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索要的价格不算高,而且还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的身份“护体”,所以找他办证的人最初对他还是比较信任的。然而,哪里有什么不用考试就能获证的便宜事呢?2019年8月2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的所有“办证承诺”都是谎言,虽然每次只骗取几千块钱,但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是初犯,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这,小编想要吟诗一首,这可真是:不怕骗子套路深,就怕您老太天真。不想学习就要证,异想天开也是病。莫要轻信他人言,躬身实学苦化甜。铁打本领底气足,真有资格使人服。目前骗术千千万,擦亮眼睛明分辨。切勿投机纵风气,都为秩序出把力!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诈骗金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船营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杨某与原告刘某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2019年6月5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刘某所拥有的一间门面租赁给被告杨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如被告杨某不按期支付租金,则加收租金500元,并收取滞纳金等内容。被告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季度租金,第二季度并未及时支付房租,原告刘某多次催要,被告杨某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房租,当初规定的不按期支付则加收租金,杨某也拒不支付,双方遂引起纠纷。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弄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付清了所欠租金及加收的租金和滞纳金,原、被告重新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达成了调解协议,愉快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领走了调解书,一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