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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张海军 张晋】近日,在下班之际,立案庭副庭长张海军携诉前调解组冒着严寒驱车前往某小区走访该小区业主。此次利用下班时间走访意在为该小区物业与业主搭建调解平台,促使双方心平气和交流,从而解决物业纠纷问题。考虑到业主们白天要工作,张法官便利用下班时间走访该小区,面对面解决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对于业主集中反映的典型性问题,物业工作人员在旁给予明确答复,双方开诚布公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责令物业做出改正,并辅以实际行动。双方当事人都为法官下班时间上门调解行为所感动,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此次走访的10户业主,共有6户第二日便交齐了物业费,剩余业主也纷纷表示会将物业费补齐。通过走访,使法官在了解物业服务工作的同时,就《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适用与业主进行了沟通与讲解: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缺失时,切忌以不交物业费来对抗,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有损其他正常缴费的业主的权益,权利的行使须得通过正当途径来实现。同时针对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法官督促该物业公司人员认真记载,并及时予以维修、完善物业服务。此次走访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武光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由于延迟复工复产、交通管控等原因,很多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短期内没有收入,故提出了减免租金的要求,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3月,宋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每年租金壹拾叁万陆仟元人民币(136000元),每年3月1日前交付下一年租金。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满前,王某没有按约定给付下一年租金,也没有表示不再继续租用此房。经宋某多次提醒,王某拒绝支付租金,直至2020年6月7日,宋某要求王某若不继续租用,立刻搬出该房屋,于是王某搬出此房。宋某多次向王某追讨所拖欠的租金,王某明确表示不再交所拖欠的租金,于是宋某将王某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给付拖欠房费人民币36644元及违约金。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其租赁房屋用于给儿子朱某开办培训学校。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开始,政府发布开学禁令,禁止中小学及高校开学。朱某经营的培训学校也被迫停课,无法正常经营,无办学经营的收入,遂要求减免房屋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初开始,受疫情影响,蛟河市相关部门禁止中小学开学,禁止各类培训学校开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的规定,故应适当减少王某应当支付的租金。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该租金应由宋某与王某各自承担二分之一,故判决王某立即给付原告宋某租金18322元。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人来说,应当与房东多协商、多沟通,让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初艳忠】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拨通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的电话,用“视频连线”的方法促成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徐某、隋某达成和解,成功执结了案件。2019年8月,被执行人徐某和隋某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马某借款50000.00元,因徐某和隋某经营不善,一直未还款。2020年9月马某将徐某和隋某起诉到蛟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和隋某偿还欠款,但二人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马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徐某和隋某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办案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对其释法明理,同时也和申请人讲明了被执行人的情况,化解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绪。最终,被执行人被办案法官的耐心所打动,11月19日,被执行人隋某和徐某来到蛟河市人民法院,表示这笔欠款一定积极履行,但是现在的确没有能力全部给付,想和申请执行人马某达成和解分期还款。执行法官打电话向申请人马某询问意见,马某表示同意,随后申请执行人马某和被执行人隋某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达成和解方案,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为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蛟河市法院执行局召开“破解执行难”工作座谈会,通过交流工作经验、心得体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采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执行工作任务。院长韩继伟参加会议并讲话。座谈会上,执行局局长李金锁认真分析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副局长初艳忠宣读了破解“执行难”工作方案,员额法官、执行助理汇报了工作情况及工作心得体会,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院长韩继伟充分肯定了执行局取得的工作成绩,并对执行工作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转变执行思维,高度重视破解执行难工作;二是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三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四是讲究执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行行为;五是加强团结协作,发挥执行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六是谨记廉洁自律,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七是增强工作责任心,避免涉执信访案件发生。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晋】近日,蛟河法院立案大厅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却引起了诉前调解组的密切关注。原因是告诉人高某已年近90岁,却为了5300元一纸将被告诉人王某诉至法院。诉调组通过电话了解到,该借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5年间,被告诉人因儿子上大学先后在告诉人处借款共计5300元,并承诺其儿子大学毕业后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了解到案情后诉调组第一时间约双方当事人来法院面对面进行调解,力求维护告诉人高某的合法权益。面对被告诉人的推辞,调解员劝说道:“老大爷同意借钱给你,在你困难时愿意伸出援手,本是对你雪中送炭的温暖,结果你非但不感恩,还言而无信不按时还钱,这让老大爷如何不心寒啊!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是你借钱给别人,也不希望落得这么个结果吧?”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解,被告诉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筹得2000元给付告诉人,并承诺剩余借款一周内偿还。同时,王某向高某表达了感激之情,让耄耋之年的李某重拾对他人的信任,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王蕾】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王蕾收到了一面题为:“公正执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的锦旗,表达了当事人李某对法官公正办案的感激之情。2017年9月,李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个人中高端医疗保险,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李某因病到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治疗,确诊为股骨头坏死,支付了126689.87元医疗费。出院后,李某提交了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称李某在明知自己长期饮酒及过度运动导致身体出现症状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拒绝理赔。李某因此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经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作为设计该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该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进而应在承保之时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本案中,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时尽到了详细询问义务,亦未要求被保险人李某提交体检报告、病历资料或进行体检,怠于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依据,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扣除免赔金额和医保报销后的医疗保险金104609.45元。“十万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要不是法院替我主持公道,我就损失太多了”,李某说道。王法官表示:“司法办案是作为法官的工作职责,这面锦旗既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鞭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再接再厉。”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张鑫】蛟河法院干警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近日,蛟河法院执行干警利用网络查控迅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到申请人连连称赞。据了解,2015年,王某的远方亲戚李某因孩子结婚需要,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款,但李某在孩子办完婚礼后,举家搬迁到了南方,不再与王某联系,王某多方打听也联系不上李某,无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利用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账户。第二天上午,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打电话到执行局,原来李某一家搬迁到了广西,以为王某找不到自己了,借的钱就不用还了,但是没想到法院一下就把自己找到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用不了了,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李某表示当天下午让其亲属到执行局代缴执行款。当王某拿到执行干警转交的执行款时,厚厚的口罩已经遮挡不住他的笑容,不停的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宋某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事故,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被告人宋某驾驶轿车沿22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由于宋某超速行驶没能及时躲避驾驶摩托车从左侧路口行驶进入国道的姜某,双方车辆发生刮撞,致使姜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宋某马上报了警,蛟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勘查,随后将宋某口头传唤到该队,宋某到案后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会对出现的突发情况难以有效处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超速驾驶!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