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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张晋 张海军】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被告诉人当场给付了所欠农机款,解决了告诉人的账目问题,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了有力帮助。2019年3月,被告诉人王某在原告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插秧机一台,由于资金有限,当时只给付了部分农机款,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剩余欠款于2019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欠款到期后,王某仅偿还了3480元,尚欠920元未偿还,该农机公司于2020年8月向蛟河法院提起诉讼。经立案庭法官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将该案分流至诉前调解组。诉前调解组在了解情况后,当即与被告诉人取得联系,征询当事人意见并约定时间让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诉人就剩余欠款有所异议,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借条、购买农机款的账单进行质证,解答了被告诉人的疑惑。经过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诉人当场给付原告剩余欠款920元,本案以告诉人撤诉得以结案。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7500元,通过执行干警及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赵某与崔某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轿车向刘某借款15000元,未能偿还。后双方诉讼离婚,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为欠刘某15000元,由赵某、崔某各负担一半。崔某现已偿还,赵某却迟迟未还,刘某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便将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7500元。判决生效后仍不见赵某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对其耐心劝说,讲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7500元钱上了失信黑名单得不偿失,并影响出行、贷款等等,但赵某仍不愿履行还款义务,且辩称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赵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其有一个银行账户内有足额的现金存款,执行干警立即对这一账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了赵某的银行存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充分赢得了申请执行人的满意和信赖。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涉案人数达十二人,涉案金额3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吴某、刘某、王某等十二人与被告曲某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蛟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付原告十二人工资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并表示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快速执行,尽全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先是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答应还款并来到法院交了2000元,承诺过几天将剩余部分一次性付清,却迟迟没有再来法院。执行干警只得再次与曲某取得联系,曲某一改之前同意立刻还款的态度,声称人在外地承包工程,手里暂时没有钱,工程款什么时候给付,什么时候再回来继续履行。执行干警没有气馁,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重申利害关系,告知处罚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置之不理。针对被执行人恶劣的态度,执行法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以为可以躲避执行的曲某发现其出行受到影响,才主动联系法院,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执结。这起案件仅仅是蛟河市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涉民生案件总是和多个家庭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只有及时、高效的执行,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蛟河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始终把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对每一个当事人尽责,用最快的时间、最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为人民群众追回“血汗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许鹏飞】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天岗法庭法官和法官助理到被告人家中开庭,为原、被告双方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快实现。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原告蛟河市某农资商店处多次赊购种子、化肥,扣除已给付部分价款,尚欠价款18754元未给付。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并签订欠据,被告承诺于2011年11月30日前本利付清。2011年12月14日,孙某某给付该农资商店价款3000元,尚欠价款至今未给付。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于放牛,几乎整日都在山上,没有时间到法院开庭,考虑到原被告的情况,天岗法庭的办案法官决定利用被告中午在家的两个小时时间到其家中进行庭审及调解活动。9月23日,办案法官和法官助理,会同原告某农资商店经营者到被告人家中开庭。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后,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普及了农村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案,为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以后一定要做到尊法、守法。通过巡回审判,蛟河市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践行为民理念,努力为当事人带来便利,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解纷争。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根生】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他们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竟又是病死牛。【案情简介】2018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蛟河某兽医兽药商店店主秦某某低价从吉林市岔路河乡居民范某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头有病的母牛,并打针治疗。次日下午16时许,秦某某得知不能治愈,为了减少损失,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某鲜肉店店主周某,周某明知该牛系有病快死的牛而为非法获利仍以4500元钱的价格购买,并雇佣被告人魏某某未经检疫便将该病牛宰杀拆卸牛肉,该病牛肉全部被周某在自己店内出售,得款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周某、魏某某被传唤归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秦某某、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低价收购生病的牛,后又将该病牛低价转让给经营鲜肉店的被告人周某,周某将病牛宰杀、分解后进行销售,流入市场,虽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售卖病死牛肉等各类食品安全犯罪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提高相关部门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案宣判后进行了大力宣传,并就食品安全问题向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此案的审理实现了刑法的打击和预防效果,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初艳忠 肖航】“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多亏了你们为我公司保驾护航,我们才挺过这个难关。”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初艳忠、执行助理肖航收到了一面锦旗,锦旗上的“执法公正、心系企业”不光是对其个人的表彰,更是对蛟河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2018年,蛟河市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停产,欠下高达千万的债务,一度陷入濒临破产的绝境。其银行账户上仅有的470万元,也被供货商申请了保全,如果全部扣划,不但无法还清债务,连80余名工人的工资都无法支付,企业也再无重新发展的可能,如何保障工人、供货商、企业三方的利益、稳定地区经济的发展,成了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在办案人的多次努力、多方协调下,供货商同意将其账户上的款项分出一部分作为80余名工人的工资和企业继续生产运营的资金,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如今,距离该企业被80余名工人和供货商起诉至法院正好过去两年。两年来,蛟河法院多次走访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千名法官服务企业”等活动,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把“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贯穿到对企业的执行过程中,加大案件执行化解力度,维护工人就业、企业发展、地区经济的稳定。在蛟河法院的帮助下,该企业从濒临破产的绝境中走出来,不仅偿还了所有债务,而且扭亏为盈,两年来企业盈利一亿两千余万元,其涉及的150余起诉讼案件,也已大部分执结完毕。当企业代表将这面锦旗送到初艳忠法官的手中时,还不住地感慨着“多亏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我们才能重获发展动力,两年的时间,我们终于不再欠债了!”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根生】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使用信用卡,以为逾期不还也没事,殊不知在一定情形下,透支信用卡,不按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典型案例】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单位公务人员)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自2017年10月2日形成逾期,后经民生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截止到案发时已欠银行本金86018.6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某主动退还15000元。蛟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习惯透支信用卡,有时还会忘记还款,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产生罚息,而且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如果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即使没有偿还能力,也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较大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获刑十个月。所以,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对自己的消费能力和还款能力有合理规划,在使用信用卡、支付宝等方式消费时,一定要及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孙兆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为什么“强制医疗”,又为什么“解除强制医疗”?2018年8月14日,王某某精神病发作,在自家中将其母亲李某某打死,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王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蛟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王某某被送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住院进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一段时间后,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认为王某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提出解除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并提供对王某某的诊断评估报告。法院审查并征询了王某某家属的意见,认为王某某经强制医疗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遂对其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有什么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往强制医疗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程序的制订充分说明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对其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此举正把《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落到实处,体现了《刑法》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维护了社会稳定,打击了犯罪行为。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