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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审结,为地球母亲送上了一份道歉信。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孙某某位于蛟河市新站镇爱河村后山的池塘。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在该池塘开采泥炭,李某明知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开采泥炭7660立方米,经鉴定,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00.00元。裁判结果近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万余元。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法官说法我们是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同时也在不经意间充当了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地球是无私的,默默付出不求回报,我们应该建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让天更蓝、山更绿,环境更优美,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蛟河这片大地的守护者,近年来,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助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用法律武器捍卫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世界环境日之际,蛟河市法院呼吁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拖欠物业服务费案件,有效化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多年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蛟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王某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物业费缴纳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物业公司称其按照物业三级服务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所有的房屋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但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王某称其房屋存在下水道堵塞现象,与物业协商后,一直未得到处理,故未交纳物业费,待物业整改后同意缴纳物业费。无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但王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该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但考虑到双方的服务关系,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见至法院执行局,并对双方进行耐心解说: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故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王某提出的问题积极排查进行管理。最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王某主动给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王蕾】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马影、王蕾深入到河南街、奶子山街司法所,和司法所调解员一起探讨交流诉前调解相关问题。蛟河法院两名法官与司法所调解员就涉及到农村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等13件具体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交换了案件处理意见,并针对基层司法所调解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指导和交流,确保案件矛盾能够化解在基层。自蛟河市构建“六六议事堂”机制以来,蛟河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作用,民事法官积极响应,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加大行业性纠纷业务指导,加强涉农、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法律知识培训,与司法所调解员共同研判掌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协助司法所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合力打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涉案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 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清理自家坟地为目的,将自家坟地内李某所有的树木砍伐 26株,树种为柞树、榆树等,拉回家中后做烧柴。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 26株树木中,有 1株黄菠萝(根径 12厘米,核立木蓄积0.03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26元),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情况,蛟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王某砍伐的树木中虽然只有一株价值人民币不足9元的黄菠萝树,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菠萝树是我国三大珍贵阔叶树种之一,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珍贵的“绿色财富”。近年来,因为乱砍乱伐情况严重,导致森林资源的不断减少,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请大家擦亮双眼,在合法采伐树木的同时区分识别、保护好珍贵树种,让这抹珍贵的绿色更加繁茂。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方鹏】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保障当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远赴武汉追回案款400余万元。既顺利执结了案件,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为企业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货款给付不及时,双方产生矛盾据悉,吉林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系常年合作关系,近期因供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分歧不断增加,湖北某公司拒不履行货款,吉林某公司一气之下将湖北某公司告上法庭,庭上双方互不相让,相互指责,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迟迟不履行判决,矛盾再次升级调解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调解书,原告索要货款无果,无奈申请了执行程序。办案法官电话联系远在湖北的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主动给付货款,但其态度强硬称不给付货款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无视法院生效文书,案件再度陷入僵局。长途跋涉千余里,只为保全双方利益电话沟通未能达到效果,申请人又急需此笔货款周转资金,如果单纯的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也会给被执行公司的运营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蛟河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前往武汉,实地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生产盈利情况,调解案情矛盾。1800公里的路程和武汉近40度的高温只是执行路上的第一道难关,对执行法官来讲,被执行人强硬的态度才是案子的难点。执行法官一天内多次汗湿衣背前往湖北某公司,刚柔并济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坚称原告供货质量存在问题,无法给付货款。无奈之下,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厂和设备,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强制措施有效果,双方握手终言和执行法官下达执行手段后,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同时再次劝导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被执行人正值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期,担心执行措施对企业运转经营及对公司上市的影响,终于放下对原告的成见,积极主动与法官和申请人联系协商。办案法官借此时机,劝说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重拾合作关系,最终,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第二天将执行货款全部交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历经7日,该案顺利执结。执行到位的货款使申请人公司运转经营有了保障,促进了本地经济繁荣发展。同时,通过和解交谈,双方愿意再次建立合作关系,一举推动了两个企业的发展,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萍】蛟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在公安、司法、保险及鉴定机构的大力坚持下,一直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完善调解流程,最大限度保证道路纠纷当事人高效、快捷化解纠纷,最快速度获得赔偿款。近日,道交事故调解中心完成了首例通过诉前鉴定程序调解成功的道交纠纷案件。2019年10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蛟河市首美商业街与步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赔偿事宜迟迟没有解决,赵某某住院治疗154天,保险公司对赵某某的治疗天数有异议,双方分歧很大。经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坚决要求起诉。调解员提出如果按照正常流程,立案后抽取鉴定机构再等待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耗时较长,而通过蛟河法院引入的诉前鉴定程序,当日就可以在平台上抽取鉴定机构、上传鉴定材料,可以大大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入诉前鉴定,并通过诉前鉴定平台当场确定了鉴定时间,免去了正常流程排期抽取鉴定机构的麻烦。鉴定结论出具后,调解员主动联系各方,针对赵某某诉求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某为调解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他表示:“真心感谢调解员这么耐心、热情、高效地进行调解,为我们做了这么多。”这是蛟河市法院道交调解中心第一件诉前鉴定调解成功案件,事实证明诉前鉴定不仅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也确实有效提高了调解率,当事人由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的握手言和,蛟河法院成功实现了以人民满意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沈红梅】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诈骗案件。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周某女儿办理工作的情况下,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1.2万元。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张某某三次伪造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某小区房屋的(该房屋已于2014年被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投资旅店为由,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8月8日在吉林省辉南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的房照及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绞尽脑汁、翻新手段实施诈骗,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法官提醒:为人应诚信为本,不义之财虽可换得一定的利益,但因此损失的是自由的代价。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电信诈骗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虽获得小利,却因此锒铛入狱。电信诈骗人“阿华”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高薪雇佣他人为其实施网络犯罪。王某某看到消息后,自以为隐藏在电脑之后,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即使出了事也没有人能找到自己,故决定“试一试”。“阿华”以高报酬为诱饵,诱使王某某通过QQ联系并购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某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提供该账号给“阿华”进行诈骗后的钱款转移。“阿华”利用该账号转移了诈骗邱某某的2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000元。因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人利用网络可以隐藏真实身份的特点,抱着妄图在网络上行不法之事不被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以及网络信息监管的日渐严密,互联网早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已经无处遁形,在此蛟河法院法官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有,勤劳致富才是真。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