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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孙兆强 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利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了周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盗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均表示息诉服判。【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某受利益驱使,在联系好木材收购商后,决定盗伐林木。其联系被告人柳某1、柳某2和刘某某,四人一拍即合,于2019年1月两次携带工具到国有林内盗伐胡桃楸,由柳某2驾驶自家翻斗车将盗伐的木材趁夜色运到木材经销商处,三人分别分得赃款七千元,一人分得赃款四千元。时隔月余,周某某再次联系柳某1等三人,同时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倒运木材,携带工具到国有林内盗伐柞树,由柳某2驾车趁夜色将盗伐的木材运到木材经销商处,三人分别分得赃款一万元、一人分得赃款四千元、一人分得赃款六百元。【法律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多行不义必自毙,五名被告人非但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了单。青山绿水的永续利用,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举措,愿我们都行动起来,保护好家园的绿色!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海军】为进一步推进蛟河市平安乡村“666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工作的落实,近日,蛟河市市委书记王荣新,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春青,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国辉、市法院院长韩继伟等领导带案下访办公,先后来到拉法街、松江镇和新站镇,与乡镇街道领导、职能站所、各村书记开展座谈会。会上,市领导们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详细了解了涉及子女赡养、邻里债务、卖粮打白条等矛盾纠纷起诉案件详情,提出要全力推进庭前调解工作,通过各村“六六议事堂”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科学运用“情、理、法”融合方式,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焦点,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村风民风,创建平安文明乡镇。当天,蛟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盖昕宇、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张海军等人随同领导小组一同前往,完成与各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线调解平台终端对接工作,并现场对各调解员就线上调解操作流程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在线申请市法院司法确认的流程进行指导。通过搭建线上调解平台,有效地实现了与各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线调解与指导的无缝对接,切实推动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寰宇】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制作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手册》,统一为干警发放,在干警中掀起廉政学习热潮,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全院干警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学习。通过政治部主任讲解、干警交流心得、互相提问回答的方式,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的浓厚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干警廉政风险防控的能力。“这本手册制作的非常小巧,可以随身携带,平时利用零散的时间看看,学起来很方便。”“手册里对各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小小一本手册囊括了这么多内容,真的很实用。”蛟河法院的干警们纷纷为这一举动点赞。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法院注重干警的廉政教育,以政治部为廉政建设的牵头部门,持续抓好干警思想、行为的教育引导,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干警履职档案等形式,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尹礼天】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的被告人之一坐在副驾驶,却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法理值得大家一起学习。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台旧四轮拖拉机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蛟河市某镇农机商店修理拖拉机,刘某某在修理店以旧拖拉机置换了一辆新的四轮拖拉机。购买了新车的刘某某提议请张某某吃饭,饮酒后刘某某成自己驾驶技术不行,指使张某某开车,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四轮拖拉机载着刘某某被蛟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系醉酒驾车,刘某某因指使张某某饮酒后驾车,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疑问:“我虽然喝酒了,但我没开车,为什么算我酒驾?”经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刘某某的困惑得以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后仍唆使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虽然刘某某没开车,但其二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共同犯罪,故也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二人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还驾车,亲人两行泪。切记:无论是劝酒、唆使他人酒后开车,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饮酒有度,酒后不开车,也不劝他人开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兆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和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谁曾想到,如此大代价的背后只是一次偶然的碰撞。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一自唱吧内喝酒,赵某某在吧台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碰了一下而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李某某、王某某一起帮忙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用碎酒瓶戳击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轻伤。经法院调解,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身在囹圄中的三名被告人深深地自责,满载着对被害人和对家人的歉意接受着法律的惩罚。悔当初逞一时英雄,图一时痛快,造成终生的遗憾,给自身家庭甚至子女都带来无法弥补的影响,这一时冲动的代价何其大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萍】近几年,蛟河市法院作为道路交通一体化改革试点单位,为推进道交改革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积极探索尝试了很多工作机制。在疫情期间,为了达到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双向目标,蛟河市法院大胆尝试诉前司法鉴定机制,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利用道交一体化平台,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在平台上传输鉴定材料,组织当事人抽取鉴定机构,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也加快了有效解决道交纠纷的速度。由“诉中”转为“诉前”,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效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诉讼风险、诉讼成本也大幅降低,也促进调解解决纠纷的成功率。通过诉前司法鉴定和道交网上一体化平台系统,在防控疫情严峻的情况下,蛟河市人民法院道交调解中心,一天内调解成功案件可多达4件。以一起出租车营运损失案件为例,原被告双方就因400元营运损失争执不下,坚决要求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调解员反复做双方工作,耐心劝解原被告双方:如果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将是赔偿标的额的几倍。通过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仅用了两小时就使原本矛盾焦灼的双方促成了和解,肇事一方将赔偿款通过调解员转账给了申请人,该案件和解解决。经过调解员的工作,该纠纷既没有进入鉴定程序,也未进入诉讼程序,既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又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解决纠纷的成本,诉前鉴定的好处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鉴定,一方面调解员可以进行及时调解,使一些纠纷不必进入到鉴定程序;另一方面进入鉴定程序的纠纷,当事人在立案前明确鉴定结果后,对赔偿数额有合理预期,这样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诉前分流的目标。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行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建设,是实现蛟河市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我们将沿着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要求,“疫”往直前。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欠钱不还,当起了“老赖”,当被起诉到法院后,又打起了“赖履行”的主意。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能“赖账”吗?下面,蛟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给您答案。2014年,刘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李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2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非但没有履行判决内容,反而将其领取的某公司的结账款(工程款)33万元及抵账房屋擅自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蛟河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并不是拘留过后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及抵债房屋后已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擅自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有效打击犯罪,蛟河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赖一赖”就能逃脱法律义务的人,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李某的结局就清楚的告诫人们:遵法、守法、依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拒执犯罪打击到底,营造一个公正、守信的和谐社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被告人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审理了四起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平均每起案件审理时长仅40分钟,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既顺利审结了刑事案件,又有效地实现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被告人无法提押到庭审现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沟通协调,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和看守所“连线”,“隔空”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上午9时,蛟河市人民法院派出一名技术人员前往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调试设备,为配合看守所管理,该名干警全方位防护,在看守所现场调试了网络打印机、电脑、麦克等设备,保证庭审视频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上午10时30分,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沈红梅审理了陈某敲诈勒索案、肖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11时30分,刑事法官曹国华审理了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侯某某抢劫案。此次庭审通过视频方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均当庭宣判,庭审现场井然有序。庭审过程顺畅,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笔录通过网络打印机传送到看守所现场打印,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传回法院,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智慧法院建设试点单位,不断深化智慧法院成果的应用,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实现了网络安全和便捷办案“双赢”,不仅在日常审判办案工作中提升了审判质效,更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了“隔空”办案,有效降低了因人员流动带来的安全隐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